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P237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就高原则)
2.故事等级划分要素(三要素):(1)人员伤亡的数量(2)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3)社会影响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P238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类
2.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5.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的向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2)特种设备犮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督部门报告。
6.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
7.自事故发生之曰起30曰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8.自事故犮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60日
9.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0.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处理期限:①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②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③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处理结果公布: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P247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形)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用、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工期适当调整
(4)确定建设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①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②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建设单位拆除备案需提供的资料: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周围建筑的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对方、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8)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1)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真实、准确。(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2)提出建议的责任;(3)承担后果的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设计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监理的签字确认,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2)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①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②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两证)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设备机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一报告)